|
|
刑名师爷-刑名师爷,作品相关 古代审理刑名案件的具体程序,人文历史, |
| ※小贴士:有急事要关机怎么办?试试按下 CTRL+D 键试试! |
读一生 | 网站首页 | 加入收藏 | 返回目录 作者:沐轶 更新时间:2008-2-26 10:41:26 |
|
|
中国古代地方基层政府都是行政司法不分的,民间百姓对长官的第一印象就是审断是非的法官形象。在传统的戏曲、小说中,官员的主要形象总是坐堂审案的法官。公案戏、清官戏流传至今盛演不衰,以至于在当代人的心目中,古代的地方官就是包拯、海瑞之类坐大堂、拍惊堂木的形象。所以一直有人认为,中国古代的州县官与其说是以行政兼理司法,还不如说是以司法兼理行政(林咏荣《中国法制史》)。
明清的制度大大加强了知州、知县的审判职能,强调只有州县的“正印官”、“正堂”才具有裁判权,其它的佐杂官一律不得审判案件。即使是负责治安的吏目、典史、巡检之流,也只有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犯有侦查、初审的权力。尤其强调从收状、勘验、破案、审判等等全部司法过程都要由州县长官亲自主持,责无旁贷。所谓“为民作主”、“为民父母”,主要就是体现在知州、知县这个独揽的裁判权力。各个上级官署对于州县长官的考察也主要从这个方面进行。就官员自己所认为的当官威风“坐堂、洒签、打人”,也是司法审判事务。明清士大夫大多也认为当州县长官的第一要务是司法审判,如《平平言》说“县事多处词讼”,《聊斋志异-冤狱》说“讼狱乃居官之首务”。因此在叙述明清州县事务时当然也要先讲司法审判事务。
州县诉讼审判事务是相当繁忙的,州县长官每年往往要处理上千件案件。清朝嘉庆年间安徽六安州一位新任知州在10个月里裁判了1360件案件。这个六安州是个“繁疲难”的要缺,而山东的丘县(今属河北)仅是一个简缺,但在《清史稿-张琦传》里称赞清官张琦能干,一年多的丘县知县任期,审结了两千多件案件。汪辉祖所任的湖南宁远知县,也是一个简缺,但每旬仍要用7天审判,两天催征,一天处理文件。按照《清史稿-地理志》统计,当时的州县缺挂有“难”(诉讼发生率高“民刁”,命盗大案多“俗悍”)字的要将近50%。可见即使是才能一般的州县长官,其审判业务量仍然要高于现在世界上的任何一位法官。
司法审判事务千头万绪,以下按照诉讼案件的过程分别介绍起诉、受理、传讯、勘验、侦查、审讯、判决、执行等等情况。
史书记载北宋时,包拯以龙图阁直学士知开封府,有不少兴利除弊的举措,其中有关司法的一项是:他下令打开衙门的大门,诉讼当事人可以直接到他案前起诉,据说这样一来就使奸吏无法从中捣鬼。由于宋元时期包拯被神化,他的作法也被人普遍认同。明朝开始就规定,州县长官必须和包拯一样亲自接受民间的起诉,不得经过书吏的转手。这样坐堂接案成为州县长官的一件要务。
这项制度的起草者大概没有考虑到象包拯那样精力过人的官员是不多的,后来明朝的官员就自行调整,形成了一个于法无据的“放告日”惯例。放告日也叫“词讼日”,就是限定民间只有在一些特定的日期才可以起诉。这是一种“土政策”,当然不可能会有全国统一的日期,不过到明末清初时,大多数州县都为“三六九放告”,即每月的初三、初六、初九、十三、十六、十九、廿三、廿六、廿九为放告日,允许百姓当面向州县长官提起诉讼。晚清大多数州县进一步压缩为“三八放告”,每月初三、初八、十三、十八、廿三、廿八为放告日。
按照儒家的传统观念,诉讼是不可提倡之事。清朝康熙年间制定法律,规定每年从四月初一到七月三十为“止讼”期,除了谋反、叛逆、盗贼、人命之类的重大案件外,“户婚、田土等细事,一概不准受理”。州县长官有受理的,就要受到参劾。其理由是四月到七月底正值农忙,不得因“细事”妨碍农耕。因此每年到四月初一,州县衙门的大门两侧就会竖起“农忙”、“止讼”的大木牌。不再放告。
明清时提起诉讼都必须具有书面的诉状,俗称“告状”,状就是文书的意思。人命、盗贼之类在重大案件可以不受放告日的限制,到衙门的大门外“喊禀”,或可以击鼓、打锣,惊动长官出内衙来接受起诉。不过要是受理的话,当事人还是要补一张状子。书面诉状的格式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只是约定俗成。一般来说要求“一事一状”,要有明确的被告姓名及其住址,事实叙述应简明扼要,状后要有起诉人亲笔画押。一般一张状子不得超过两百字。
明清法律规定起诉一定要有本人具名,严禁匿名告状,一见到匿名书立即就要烧毁,匿名告状人被发现后要处绞刑。递送匿名状进衙门的人要处杖八十,受理的官员要杖一百。被告发的人无罪。能够当场抓获写匿名状的,赏白银10两。
清朝法律又规定要从民间挑选正直识字良民考选“代书”,一切诉状要由代书书写、盖有官府发给代书的木戳,才可以呈递。不过民间一般是找“讼师”起草诉状,再请代书誊抄。
放告日这天,衙门发头梆、打开大门后,皂隶就在大门两侧树起“放告”牌,起诉的人们早就在照壁前等候,见了出放告牌,就到东侧排队。待发二梆后就被皂隶领到大堂院落内等待。州县长官升堂后,跪在月台下的起诉人就依次从东阶上月台,将状纸递交给坐在长桌后的刑房书吏,到月台中间给老爷叩头后,再从西阶下来,仍旧跪下。刑房书吏将状纸逐一登记,等到全部收齐,再交给值堂长随。值堂呈上长官。长官逐张翻阅,并逐个传唤起诉人上月台问话。长官要仔细观察他的年龄相貌是否和诉状上开列的起诉人情况相符。按照明清法律,除了妇女、官员、有功名的绅士、残疾人以外,所有的起诉人必须自己亲自递状。而一些“讼棍”经常替人打官司,这个月冒充张三、下个月顶替李四,长官要仔细观察是否又是讼棍代诉。看了相貌,再提一些有关诉状内容方面的问题。实在认为荒唐的,可以当场驳回起诉,不过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问完后即退堂,把一叠诉状交给内衙的刑名师爷去处理。
放告收状虽不难,处理不好也会闹笑话。《清朝野史大观》里就有一个县官坐堂收状丢丑的故事。有个姓徐的到浙江长兴县当知县,刚到任时,每次放告,都要抓住告状人状子里的一些矛盾之处当场严厉责问,告状人回答稍有迟疑,就喝令驱赶,甚至洒签打人,以此显示自己的能干。当时长兴县有一个把持乡间的贡生,说话尖刻,衙门的书吏、衙役也惹不起他。有一天这贡生为了家事,到衙门告状,刑房吏在收状时特意把贡生的状纸放在最上面,想早点完事。想不到徐知县也早就听说这贡生的厉害,今天有意要杀杀他的威风,见了贡生的状纸就翻到最底下。这天来告状的人有上百人,徐知县故意喋喋不休地一个一个仔细盘问,那贡生在月台下跪得膝头发麻(理论上贡生可以不跪长官,但明明可以派遣家人代告,却自己亲自告状,就必须要下跪),可又无可奈何,窝了一肚子火。徐知县问得得意,觉得头皮发痒,不经意地摘下顶戴搔头。那贡生一见立刻站了起来。徐知县大怒,说:“亏你是个读书人,这里难道是你站的地方吗?”那贡生不慌不忙,用手指着徐知县的头,说:“你自己才不懂规矩,世上有衣冠不整、光着脑袋坐大堂的吗?”说完扬长而去。徐知县瞠目结舌,一时想不出话来反驳,眼睁睁看那贡生走出大门,在众人面前大丢了面子。以后到底还是找到那贡生的丑事,狠狠惩治了一番。
收下了百姓们呈上的诉状并不表示大老爷就答应为他们“作主”了,大老爷还要对这诉状仔细分析,正式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这在明清时一般叫做“批词”,简称为“批”。严格按法律而言,除了人命、盗贼等重大案件外,土地、钱债、婚姻纠纷以及轻微伤害案件从起诉到结案只有20天的期限,因此收状后的三、四天内就应该作出批词。
收状后作批词的并不一定是老爷本人,大部分情况下这是由刑名师爷起草的,经长官过目,签押长随画行,稿案长随将批词和诉状原件一起送到刑房。刑房书吏将批词誊抄后再传到内衙,标判长随朱笔圈点、司印长随盖印,公布在照壁上。当事人见了自己诉状的批词,也可以出点“抄案钱”请刑房书吏再给一个抄件带回去。
受理案件的批词比较简单,只要用朱笔批一个“准”字、甚至画个勾也就可以了,就表示“准状”。或者写“候差提查讯”几个字,诉讼当事人就知道是准状了。至多是略写几句理由,通告原告、证人不要远离。
不予受理的批词就复杂得多,要针对原告的起诉理由,逐条用法律、或“情理”驳回。原告看了不准状的批词,可以附上批词向府、道、省按察使司逐级“上控”。没有批词就上控即构成“越诉”之罪,上级衙门不会受理。而批词上若有漏洞,给原告人抓住理由上控,就会给上级造成坏印象,影响到考绩。
好的批词往往脍炙人口,这里略举几例:《坚瓠集》载长州县里有一对夫妻时常吵闹得不可开交,邻居不得安宁,就到衙门告状,还到典史衙递帖,请典史派皂隶去抓这对夫妻。知县梁廷桂的批词是:“夫妻反目,常事;两邻首告,生事;捕衙申报,多事;本县不准,省事。”
《丹午笔记》记载清朝杨朝麟的批词也很有趣。有一个妇女告强奸案的批词,更让人忍俊不住:“尔孀妇也,乃入人之室、坐人之床、饮人之酒,如是而犹得谓之强,可乎?试问阊门吊桥上,来千去万人中有一个信你的,本官便准你的。”另一件是尼姑起诉自己徒弟还俗嫁人,批词为:“小尼姑脱却袈裟,便穿衲袄,正佛家所谓欢喜法门也!尔独何心?乃欲使之老死空门乎?尔如见猎心喜,不妨人云亦云。”
中国古代按照法律诉讼都不收费,但是实际上衙门书吏、衙役的陋规常例却是必不可少的。不过陋规常例由诉讼的哪一方来出,各地惯例不同。清王有光的《吴下谚联》里收了一条嘉定县的俗谚“图准不图审”,说是嘉定县和青浦县相邻,但是风气完全不同。嘉定县每年的诉讼案件总有上千件,而青浦县每年的诉讼案件不过几百件。究其原因却也很简单,青浦县衙门的惯例是,凡诉讼方面的陋规常例一律由原告、被告双方平摊,百姓肉痛钱财,“一时之忿,缓则渐消。或经居间劝处,遂不至成讼”。而嘉定县衙门的惯例是,陋规常例都由被告方承担,这样一来,民间有纠纷时唯恐自己成被告,先下手为强,总是争先起诉,“呈状者争先而进”。而且为求批准受理,“是必装点情词,以图一准”,而受理以后,对方就已经吃了亏,往往就愿意和息,原告也不想把事做绝,不会真的按诉状要求进行诉讼活动,形成“图准不图审”的风俗。
当决定受理案件后,州县长官就要先设法开导,再斟酌是否要传讯被告和证人。根据台湾淡水、新竹档案保留的各种牌票底稿来看,有多种牌票是带有开导或诉讼准备性质的。如具有开导意义的“督责票”,是对一些简单的民间债务纠纷由差役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这种票上都写着“如敢违抗,准即禀带赴县”的字样,如果债务人在督促下履行了债务,诉讼就不再进行。对于已有判决的督促执行,也是发出这种督责票。
“和息票”是最典型的开导性质牌票。上面写有“理息”、“妥为理处息事”等字样,差役持票到当地召集“地方”或有声望的乡绅,对诉讼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和解的,就呈“息词”;双方不愿和解的,就在票上写“两造固执己见,不传断难了结”字样,禀复州县长官。
写有“谕止”字样的牌票也有一定开导意义,差役持票制止双方的械斗、非法拘禁、强占房屋、财产等行为。
为诉讼做准备的牌票也有几类。一种是“调查票”。比如有的牌票上写明“查明”、“查复”字样,持票的差役要向“地方”及两造、邻居、证人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以书面报告“禀复”长官。有些涉及山林、土地的诉讼,牌票上写明应“查勘绘图”,要差役绘制争议地点的详图禀复。有的是写“吊契”、“吊帐”之类文字,则是要求差役向当事人吊取有关的书证。还有一些写有“封贮”、“封收”、“标封”、“查封”等等带有“封”字的牌票,差役持票和封条可以封存财产。
开导无效、并已为诉讼进行做了准备,就要正式传唤被告、证人。刑房书吏按照诉状上开列的被告及证人姓名、住址,作一份应予传唤的名单,报内衙定夺,在名单上圈定要出牌票传唤的人。由于上文已提到“堂上一点朱,民间千滴血”,正直的师爷和州县长官都主张尽量减少传唤的人数。这叫做“摘传”,“被告多人,何妨摘唤;干证分列,自可摘芟。少唤一人,即可少累一人。……下笔时多费一刻之心,涉讼者已受无穷之惠”(《佐治药言》)。
传唤中最要谨慎的就是传唤妇女。在传统观念上,以妇女在众目睽睽下到庭受审为奇耻大辱。明清法律规定除了告发谋反、叛逆、子孙不孝、被杀伤、被盗贼之类重罪外,妇女不得为起诉的“状首”,只能由父兄子孙代为呈状、出庭,这称之为“抱告”。妇女应诉、作证的权利虽然未被剥夺,但在实际司法中除了命、盗、奸案外,也都不予传唤。所谓“妇女颜面最宜顾惜,万不得已,方令到官”(《幕学举要-总论》)。清朝《牧令书-听讼》甚至说:“凡词讼牵连妇女者,于吏呈票稿内即除其名,勿勾到案。”即使是奸情罪案,只要“犯奸尚在疑似者,亦免唤讯,只就现犯讯结”。这是为了“养其廉耻,亦维持风教之一端也”。
以上所说的都是正直的州县长官或师爷对于传讯的基本态度,但如果是贪赃枉法的州县长官、利欲熏心的师爷、狐假虎威的衙役,那么签发牌票的态度就大不相同了。牌票不仅是衙役捕快的衣食来源,也是贪官和当事人联系、讨价还价的“信息载体”。如果有哪个后台不硬的土财主涉及人命、盗贼、伦常之类诉讼,贪官就会视为“奇货可居”,把事情张扬起来,雪片似的签发牌票要拿人到案。事涉妇女更是偏要发票去传,要恐吓那户人家拿钱出来。
接到牌票的人家要花钱消灾,可是并没有办法和州县长官直接联系。有点面子的,就要请能够和长官说得上话的乡绅、官亲等从中斡旋。乡绅前去求见长官,代表当事人讨价还价,以一个双方能接受的价码成交。但是白花花的银子直接送进衙门会被人发现,也唐突了“老父母”的脸面,所以还是要由“通关节”的乡绅出面,以送点心、花彩、土产之类为掩护,点心里藏珠宝,酒坛里放银锭,送入内衙。
没有面子,请不动乡绅,找不到官亲,就只好求送达牌票的捕快“过龙”。实际上捕快也不可能和长官直接说上话,还是要再找随侍长官的门子、长随等再“过龙”,几经转手,花费更大。如果捕快和长官已早有默契,也可以直接在牌票上传递信息。比如在缴销的牌票上作记号,有意把日期写错为“某某百”,或在日期上加圈加点,暗示当事人愿意出的贿金数目。长官见了心领神会,如果同意,就在做了记号的数目字上加朱笔点。再发给原捕;如果不同意,就会再发牌票勾传,或者在原票上直接朱笔写数目字,发给原捕。
明清法律都强调州县长官要亲自勘查盗案、命案的现场,并且亲自主持验尸。这合称“勘验”,是明清州县长官的一大重任。按照清朝《吏部处分则例-刑部》的规定:“事主(盗案的受害人)呈报强、劫盗案到官,该管印官不论远近、无分风雨,立即会同营汛武弁,赴事主家查验前后出入情形,有无撞门、毁户,遗下器械、油捻之类,及事主有无拷镣捆扎伤痕。并讯地邻、更夫、救护人等有无见闻影响,当场讯取确供,填注通报文内,详明该管各上司。倘印官不亲诣查验、捏饰填报,照溺职例议处。”同样在接报人命案件时,州县长官也要在当天动身前往现场验尸。如若迟延1日即降一级调用,迟延两日降三级调用,迟延3日或捏报亲临者,革职罢官。
勘查的一般作法是带上捕快衙役到现场搜索,并盘问事主及附近邻居。大多数省份还要求画出勘查现场图。勘查结束后要立即填写“通报文”申详上司,简称“通详”。通详一般的写法是力求简洁,牵涉到的人、事越少越好。因为在以后结案时的“申详”里可以结合口供再次报告勘验情况,如果原先的通详过于详细,和后来破案的情况不符,就会遭到上级的驳诘。明清时往往有以人命图赖人的恶俗。明代小说《二刻拍案惊奇》卷31中有段话,就是讲这种恶俗。“官府一准简(检)尸,地方上搭厂(覆盖尸体的简易木棚)的就要搭厂钱,跟官、门皂、轿夫、吹手多要酒饭钱,仵作人要开手钱、洗手钱。至于官面前桌上要烧香钱、朱墨钱、笔砚钱,毡条、坐褥俱被告人所备。还有不肖佐贰要摆案酒、要折盘盏。各项名色甚多,不可尽述。就简得雪白无伤,这人家已去了七八了。就问得原告招诬,何益于事?所以奸徒与人有仇,便思将人命为奇货。”
即使没有人告状,只要在谁家的土地或门口发现了无名尸体,这户人家也要负担验尸的这些陋规常例。《子不语-钱县丞》记载的一则故事就是反映这种情况的。
徐州睢宁县的陋规是县官到哪里验尸,尸体所在地方的地主就要给县官8贯钱。有一次某村河边发现一具浮尸,睢宁县知县正好公出,由县丞钱某代理,钱县丞就前往当地验尸,确认无伤,尸体掩埋。刑房书吏送上“常例钱”8贯,钱县丞见穿钱的绳子是鲜红色的,问是怎么回事?书吏回答说那户人家很穷,拿不出常例钱,只好将一个女儿以20贯身价卖给财主家做了小妾,因为是“喜钱”,才用红绳穿钱。钱县丞听了,动了恻隐之心,下令把那户买小妾的财主传来,说:“我逼别人卖女儿得这笔钱,是大不仁;你乘别人危急而买人女儿,是大不义。我决不要这笔钱,你也赶紧把那女孩送回娘家去。”那户财主只得答应。钱县丞又叫来那户穷户,退还8贯钱,又问卖女儿其余钱的去向,那人说都被衙门里的书吏衙役作“差使钱”了。钱县丞就在衙门里向书吏衙役追缴那12贯钱,可那些书吏衙役都推说已经赌博、喝酒花完了。钱县丞只能好事做到底,自己拿钱出来赎回那户穷户的女儿。据说钱县丞因为这项阴德,得以延长了10年寿命。
相反的例子在《子不语》里也有。“江都某令”记载,扬州江都县的知县受上司差遣到苏州公干,临行时嘱托署任者如果有验尸的事代为处理。可是隔了几天,知县听说城里有个大富商的丫头因为口角上吊自杀,认为是“奇货可居”,深更半夜赶回江都,向署任者要回印信,发出牌票命令衙役一大早到那富商家,把丫头的尸体封存富商家的大厅里,可他又迟迟不去验尸。当时正是夏天,满房尸臭,那富商没办法,通关节和知县讲价钱,那知县足足要了他3000两银子,才装模作样的去验尸。暗中布置了仵作乱报丫头身上有伤,讹诈那富商。富商无奈,再拿出4000两银子,这才了结。同僚知道了,都说这知县太过分了。那知县也爽快,说:“我儿子正在北京捐官,急需这批银子。”后来他的儿子捐到了知县,还升了知州,但最终因贪赃枉法被判斩立决,两个孙子充军。那个江都知县已经致仕,一惊不起,背上生疮死。
明清时州县长官接到盗案、命案的报案后,就要组织破案。一般的作法是给捕快立下“比较”期限,5日一比、3日一比,到期不能带到罪犯就打一顿。捕快也没有什么破案的高招,也只能依靠“警迹人”替他们提供线索。实在被长官逼得没有办法,有时就胡乱抓些嫌疑犯来充数。明清法律对于一人触犯几个罪名是采用“数罪并发以重论”,只处罚一个最重的罪名,其它的罪名就算是被最重的罪名吸收了。有的时候捕快会指使一些犯了其它重罪的罪犯来顶未能破案的罪名,对罪犯来说多一个罪名也不会受到更重的处罚,而对捕快、甚至对于长官来说就可以躲过不能及时破案的处罚。捕快会把未能破获的案件案情详细交代顶罪的罪犯,为他们串联好口供,要他们背得滚瓜烂熟,应付一层层的复审。大多数州县长官对此都是眼开眼闭。更有甚者,有的州县长官为了保住自己的乌纱帽,或者是为了提前破案得到提升,还会向捕快“买”一些愿意顶罪的罪犯。清人笔记中多有此类记载。
《留仙外史-某令》讲一个甘肃的知县,善于逢迎上级。有一次这一带发生连续的盗案,上级要这知县主持破案。这知县以此为一个升官的机会,督促捕快多方侦查,可是仍然不能破案,眼看就要到了期限。这知县就和上级长官的师爷商量,“买”了7个愿意顶死罪的罪犯,算是破了案,得到上级嘉奖。那7个罪犯后来全部被处死,而那知县也突然暴毙。
《汪穰卿笔记-钱亮工》说清末时湖北一些州县的捕快极为凶残,平时选一些少年乞丐,让他们住在班房里,供吃供穿,带赌带嫖。年纪稍大,就指使他们去偷去抢,杀人放火。一旦有了大案无法侦破,就拿这些人去顶罪。也有的时候把这些人“卖”给长官顶一些破不了的案子。有个叫钱亮工的州吏目,花了2400两银子,向捕快“买”了3个顶罪的罪犯,解到上级去顶一个“江洋大盗”的案件,说是自己在巡逻中抓获的。钱亮工因为这件“功劳”被保举,升任沔阳县知县。不过就在那3个罪犯被处决的当天,钱亮工突然暴毙。他的妻子也在这一天收到3个西瓜,剖开西瓜,恍惚间觉得那是3个鲜血淋漓的人头,也受惊而亡。
在民间传说中广泛流传着很多州县长官亲自出马当侦探,侦查破案的故事。宋人的平话、金元的杂剧、明清的小说里都有此类故事,文人绅士的笔记里也保留着不少这类事迹。包公的形象在很长的时期中一直是一个出入阴阳两界的侦探。但是实际上绝大多数州县长官并不这样做,一方面是没有这精力、也没有这能力,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有很多州县长官根本就反对这样做。清朝人赵吉士在自己的《寄园寄所寄》中回忆说,自己在山西交城县当知县时,破过几件疑案,很受巡抚的赏识,得到保举。邻近的沁州知州汪宗鲁特意前来拜访,问:“我兢兢业业的当了十三年知县才升到知州,当了五年知州才得到一次保举,而你才做了两年知县就有审案如神的名声,得到保举,有什么审案的诀窍?”赵天羽回答:“我就是不‘访案’(指亲自调查案情)而已。”汪宗鲁连连摇头,说:“我每件案件都亲自查访,还经常出错,怎么不查访会搞清事实呢?”赵天羽说:“我不敢隐瞒,恰恰是亲自查访容易出错。你所见、所听有限,访到原告的亲友必然是帮原告的,访到被告的亲友必然是帮被告的,足以扰乱是非。而且访案在先,就形成先入之见,听不进不同的意见,结果就会出错。”汪宗鲁听了心服口服,大笑而去。
明清时不是每天都能够开审案件的,法律上规定的“不理刑名日”有:朝廷的庆贺节日,朝廷定的祭祀日、封印期,每年的上元、端午、中秋、重阳节,每月的初一、初二。一年里实际能够审案的日子不过一百多天。
中国古代审讯历来有“五听”之说,就是“辞听”(分析受审者的供词),“色听”(观察受审者的脸色),“气听”(观察受审者的呼吸气息),“目听”(观察受审者的眼神),“耳听”(观察受审者的注意力是否集中)。总起来说不外乎是察言观色和分析供词这两手。清朝黄六鸿在《福惠全书》里总结自己审讯的经验,说是审讯有“钩、袭、攻、逼、摄、合、挠”7种方法。“钩”,就是稍微暗示一点已掌握的情况,看受审者的反映;然后从对方不防备的地方突然“袭”问;在对方受袭击而慌乱的时候,抓住破绽连续发问“攻”;在对方意志动摇时立即拍案洒签,以刑讯“逼”供;对于证人也要诱使吐露真话,这就是“摄”;双方的证人分开讯问,再“合”对证词;最后以众人证词“挠”攻受审者,使之俯首认罪。并说“听讼原无定法,贵在随时应变耳”。
清朝诗人张问陶,曾入翰林院为侍讲学士,后来到山东出任外官,仍然不脱文人习气,被上官所讨厌。山东巡抚就找了一个屡审屡翻供的强盗,要张问陶去审问。张问陶满不在乎,说:“这个案子审三天足够了。不过要一大盘极精的金华火腿,一大瓮绍兴好酒。”他在一个花厅里布置了审讯室,一个小门子给他斟酒,一个刑房书吏在炕角记录供词,皂隶们都在门外等候。那个不认罪的强盗在炕下跪着受审,张问陶自己在炕上盘腿坐着,一边吃火腿喝绍酒,一边问些家里有些什么人、做些什么营生之类的问题。问到第三天下午,火腿吃完了,酒也喝光了,张问陶突然一拍桌子,厉声喝道:“你完了!人人所你狡猾无耻,实在没错。我和你谈了三天家常,你三天所谈之事都是前后矛盾,支支吾吾。琐事尚且如此,更何况是案情?你果然能痛痛快快讲实话,还不失为一条好汉,如果再敢翻供,我就以你这三天谈的日常琐事证实你的反复无常,就是活活打死你也不算过分!”外面的皂隶一起进门,手持刑具把那强盗往外拖,那强盗急得赶紧叩头求饶,发誓不再翻供。张问陶乘势叫他一一吐供,在供词上画押。巡抚只好说“盛名之下果无虚士。”(《留仙外史》)
从上面的事例可以看到刑讯总是“五听”的后盾。明清法律认可的刑讯方式主要有竹板责打、夹棍夹脚、拶指夹指。夹棍是用在腿上的,所以又叫“檀木靴”。用3根干木制成,又叫“三尺木”,使用时夹住受审者的双胫、或双踝、双膝,再用绳索收紧。按照法律只能收紧两次,但实际上大多在收紧后再用木榔头敲上一两百下。“拶指”是用5根小圆木制成的刑具,夹住受审者的4指用绳索收紧。按规定也只能用两次,可往往也是在夹紧后再“敲”,称之为“玉女穿梭”。
清朝朝廷默许的刑讯方式还有“掌嘴”。是用皮革制成的“皮掌”抽打受审者的双颊,经常把人牙齿全部打落。对付重大案件的嫌疑犯又可用“压杠”,也叫“趟杠”,就是要受审者跪下,在腿弯处搁上木杠,由两个皂隶往下踩。也有的地方采用藤条、皮鞭抽打的。不合法的刑讯花样更多,比如“脑箍”(绳索捆头再绞紧)、“烙铁”等等。
清末普遍使用的“站笼”也值得一提。这是一种木头笼子,将嫌疑犯关在里面,脖子正好被笼顶的圆孔卡住,站笼的高度被调整到让嫌疑犯只能踮脚站立,不过一两天就会被累死。据说这是清末酷吏毓贤任曹州知府时推广开来的。清末社会秩序混乱,曹州尤其号为“多盗”,毓贤到任后,教木匠打造了10只站笼,放在府衙两侧,凡强盗嫌疑犯,略问几句,就令“站”。才两个多月的时间就“站”死了370人(《十叶野闻-毓屠夫》)。
就法律而言,州县长官刑讯逼供打死人的也是犯罪,故意威逼打死人的,要以杀人罪论处;因过失刑讯致死的,判徒二年。可是要确认一个故意威逼的罪名极其困难,一般都是以过失论罪,而这个罪名可以罚俸顶替徒刑,州县长官往往拼一年的官俸不要,把一些搞不清的嫌疑犯刑讯打死,以免麻烦。这是明清时州县长官经常的作法。
明清州县长官可以直接判处的刑罚主要是笞、杖、枷号。笞刑是用小竹板抽打,杖刑原用荆条,后来也改用大竹板,抽打部位都是臀腿,都是每10下为1等。清朝把笞改为小板,分5等,4~20下;把杖改为大板,分5等,20~40下。枷号是让罪犯戴枷示众受辱的刑罚,往往和笞杖刑结合使用,在打完后在罪犯脖子上套一个20斤重的方木枷,腰里或脚上锁一根铁链,把罪犯拖到示众地点,锁在大树或柱子上。示众的地点不固定,或者是犯罪地点,或者是衙门门口、城门口、十字街头之类人来人往的地方。示众的日期最少5天,最多两个月。
处杖一百以下刑罚的案件,州县长官有权自行结案。这称之为“自理词讼”。按照清朝乾隆四年(1740)颁布的《大清律例》统计,笞、杖刑的罪名共有1180项,占了整部法典所定2670项罪名的44.2%。而且在明清律中还有一条“不得应为”的罪名,只要是长官认为是“不应得为”的行为,就可以判处笞四十,如果“事理重者”,可以判杖八十。
明清法律中杖一百以下的罪名绝大多数都是一些有关钱债、婚姻、继承、田地之类的民事财产纠纷,以及一些轻微的伤害案件。州县长官对于这些案件所作的判决书本文,称之为“判词”或“审语”;其附录称之为“具招条例”或“具招”。
州县长官审理这类案件时,当觉得已经搞清了事实,就可以当堂直接判决。这叫做“堂谕”。不过这需要很强的能力,一般长官总是退堂后由刑名师爷起草判词,在下一堂起始宣判,或者直接誊录、盖印、画朱后贴出在照壁上。
明清州县长官的这种判词往往以“审得”开头,所以又叫“审语”。多为四六骈文体,四字一对、六字一联,引经据典,堆砌词藻,不要说当场宣读没有人能听得懂,就是贴在照壁上能看懂的人也不多。比如明朝的《刑台法律》的一则“典买田宅不纳契税、不过割赋税”罪名的判词范例:
“文王已亡,既无虞芮之让;苏琼虽在,尚有兄弟之争。故田宅典买不明,斯官司讼狱不息。今某奸心肆起,巧诈百端。不税契书,欲使朦胧照证;不收籍册,复图隐蔽差粮。若此玩法之徒,宜坐笞杖之律。”
这种文书实际上缺乏法律文书最基本的要素--精确。与其说它是确定具体罪名及处以具体刑罚的判决书,还不如说是一篇对于争议事实的艺术性概括和道德评判,仅仅指出行为的违法性质。以后的附录“具招”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判决书。
具招一般包括3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服辩”,即被告的认罪书;第二部分是“议得”,因为这段文字以“议得”两字开头而得名,具体列出被告触犯的具体罪名,并引用具体律例作出刑罚处分。如果是几个被告,逐一列举。如明小说《醒世姻缘传》第13回所载:“议得施氏等所犯:……海会、郭氏合依不应得为而为之事理重者律,杖一百。”第三部分“照出”,是关于刑罚处罚的具体说明,以及附带的行政处罚、有关的财产处分等等。比如妇女、老幼、残疾为“例难的决”,笞杖罪均可“收赎”。
到了清朝四六骈文体的判语逐渐不再流行,具招、照出的区别也不再分明,往往在判语里一起说明。
解决自理词讼并不一定要根据法律,在判决书里也并不一定要明确引用法条作为依据。清朝人方大湜在《平平言》里说:“自理词讼,原不必事事照例。”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在《清代中国的法律和裁判》一书中从大量清朝州县长官判集中收集了两百多个自理词讼判语,发现只有两条是引用了法律条文的,其中有一条还是引错了的。衙门的审判是斟酌“天理人情国法”的,而自理词讼主要是依靠“情理”来裁决的。
情理可以是天理和人情的合称,也用来指一些被普遍认可的自然或社会规律。明清的法律对于人们日常的民事财产活动规范得非常少,所以在发生法律没有规定的诉讼时,州县长官只好在法律之外寻找判决理由。比如清朝人戴兆佳在他的《天台治略》里记载的一件自己认为办得相当得意的案件。
天台县的富户胡世名借给叶中观40两银子,要叶中观用可以收获40石谷子的土地做抵押。过了3年,叶中观无法清偿债务,胡世名向县衙门起诉。按照明清时的法律,禁止以债务强夺人田产,但法律没有规定是否可以用田产为债务的抵押。戴兆佳在处理这个债务纠纷案件时,认为原来的契约有效,可以用田产抵销债务,但是“斟情准理”,用40两银子对40石的田产太过分了。于是他判决叶中观可以留下18石田产,22石田产给胡世名抵销债务,“庶几情理两平”。
这个案件中的“情理”是一种经济上的均衡概念。更进一步的经济均衡意义上的情理含义可见明朝大清官海瑞的《淳安政事》,他治理淳安县的心得体会是,在处理无法可依的诉讼时,“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时弊也;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认为在财产纠纷上应该尽量维护贫民的利益,以拯救“为富不仁”的时弊。
还有一种“情理”是不要太过分、不走极端的概念。比如海瑞最痛恨的当时官场上流行的“四六分”裁判法:判胜诉方六分理,也判败诉方四分理,让双方不至于悬殊过分,以免吃亏的一方愤激再诉,缠讼不已。由于清朝把杖一百折为大板四十,所以有“不管青红皂白,各打四十大板”的俗谚,讽刺州县长官不问是非,滥用自己所拥有的最高刑罚权。
为了防止当事人反复缠讼,除了使用“四六分”裁判法外,还有另一个使用更普遍的办法是延续“成案”的判决。当地州县衙门过去历任长官原来对于此类案件是怎么判的,我也怎么判,这是最保险的。虽然清朝的法律是禁止援引成案判案的,“除正律、正例而外,凡属成案未经通行著为定例,一概严禁,毋得混行牵引,致罪有出入”。但州县长官没有必要在判词或具招中说明裁判是依据成案的,但只要是依照过去类似的案件的判词“依葫芦样画瓢”就可以了。
州县长官对于自理词讼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有些判决甚至近乎恶作剧。比如清《折狱奇闻》记载苏州长洲县知县葛建楚的一件事迹:
有个农妇早上到苏州城里卖蚕茧,得了1200文铜钱,放在竹筐里回家。刚出城门忽然腹痛难忍,钻进路旁的茅厕里解手。不料有个无赖经过,顺手牵羊把那装钱的竹筐给拿走了,农妇无法起身追赶,急得大叫。出了茅厕后那农妇一气之下就跑到长洲县衙门喊冤。看门的衙役们要把她赶走,可葛建楚听说了,却同意受理这案子,并说:“这都是茅厕里那块条石粘住了你的脚,本官要狠狠治它的罪。”他叫衙役去把那条石绑来,并出“示审牌”,某日早堂审这条石。长洲县衙位于苏州城内,苏州市民把这事传为笑谈,到了开审的那天,纷纷来县衙旁听,大堂、二堂院落都挤得水泄不通。葛建楚升堂后,叫人关上大门,然后板起脸来大声训斥道:“这里难道是种田放牧的地方?是良民就该安分守己,为什么要擅入衙门?本官本来想要杖责你们,现在可怜你们这些无知愚民,每人改罚铜钱一文!”衙役们早在大门口放了竹筐,看热闹的市民只好乖乖的往里面扔钱,赶紧逃走。不一会就积满了半竹筐,葛建楚叫来农妇,把半筐钱交给了她。苏州市民这才体会到葛建楚的用心,称颂“葛青天”。
明清时实行“逐级复审制”,徒刑案件要经过州县、府、省按察使司3级审理才由按察使司结案终审;流刑、充军案件在明朝要经过州县、府、省按察使司、朝廷刑部4级复审才能结案终审;清朝流刑、充军以及发遣案件经州县、府、省按察使司、巡抚或总督4级复审才能结案终审;死刑案件更要经过朝廷三法司会审或朝廷各部门长官会同审理的“朝审”或“秋审”,再报皇帝勾决,才算是终审。
州县长官对于杖一百以上的案件虽然没有结案权,但仍然必须侦查破案、反复审理,搞清事实,并提出判决意见,将案犯、卷宗一起解送上级衙门,这叫做“解审”;上报的卷宗文件叫做“申详”。
“申详”关系到层层上司对自己的看法。如果几个案子都遭到驳诘,就落得个“无能”的评语,严重影响到考绩。所以申详都是要和师爷再三推敲定稿的,一般分为“据报”、“勘检”、“叙供”、“审勘”4个部分。
“据报”,是案件起诉或报案情况的简要回顾。起诉的话要附有诉状抄件。被劫、被盗、被杀的案件,要注意和原先“通详”一致。
“勘检”,是现场勘查和尸伤检验情况、侦查破案情况的说明。要求附有尸格、伤单,很多省份还要求附带现场图、位置图。案件的侦查过程,如侦查范围、侦查手段、从哪些线索入手等等都要交代清楚。
“叙供”,是审讯记录。供词是个总称,包括证人的证词“证”,和被告的自白“招”。重要的是对供词内容进行“剪裁”。《刑幕要略》说“办案全要晓得剪裁”,“案犹龙也,律犹珠也,左盘右旋,总不离珠”。也就是说要将供词所反映的案件情节都“剪裁”到和法律条文所规定适用的情节完全一致。“办案如造屋,门、窗、椽、柱及屋内器皿均须周备,案中应有不可减,案中应无不必添”。不是法律适用于事实,而是“事实”去凑合法律。
“审勘”,是州县长官对于自己不能审结的案件提出的判决意见,也称“拟律”。又因为这一段文字的起首一般都是“卑职看得”、“卑职勘得”,习惯上称“看语”或“勘语”,总结整个案件的事实,提出适用哪一条律例、定何种罪名、处何种刑罚。理论上这只是对上级定案的建议,所以行文上态度一定要谦恭。
《子不语》里有个“一字千金”的故事,说的是河南商丘县曾有一位杨知县,在一件案子的申详中不经意地写上了“卑职勘得毫无疑义”的字样,想不到这“毫无疑义”4个字惹得省按察使大怒:一个小小的知县就说案件已经“毫无疑义”,还要我这个按察使干什么?于是连连下文驳斥,并且“敲山震虎”,下令把商丘县刑房书吏提解到省,枷号示众。杨知县赶紧拿出上千两的银子去哀求按察使的师爷、门房、按察使司衙门的书吏等等“关节”人物,再上一道申详,推说前一申详是传抄笔误,原文应该是“似无疑义”。按察使这才气消,总算批了“如详核转”。杨知县为改一个错字花了上千两银子,官场上传为“一字千金”。
如果州县长官的申详都能一路通行无阻,就会显得各级上司太无能了。所以上级总会找点毛病来驳诘,州县长官在申详中就要预作伏笔,甚至特意留出一点破绽来让上司驳诘,再以“禀帖”、“议帖”进行“顶复”、“顶详”。《幕学举要》称:“事件不必怕驳,斩、绞大案,上司未有不驳。总要成招之时,预料其在何处驳诘、作何顶复。则胸有成竹,愈驳而案愈定。”“上司欲重其罪,固在重处吹求,欲贳其罪,亦先在重处敲击。总要看透,自然有处置辨。……然亦有不可固执、不得不改正者,总视情罪之允协与否而已”(《幕学举要》)。按照上司的意思修改看语,或在申详之前另上禀帖,说明缘由。申详后又要透过种种关节,打听上司对于自己申详的看法。
|
|
|